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对委管社团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委人函[2006]51号

委管各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为做好委管社团2005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管各社团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将本年度的年检工作与贯彻落实年初召开的委管社团座谈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规范和促进委管社团发展的意见》精神相结合,以此次年检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上年度工作,提出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接此通知后,请各单位抓紧登录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查看相关工作要求,进行年检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相关材料,做到手续齐备,真实准确。请于4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进行初审:
  1、《200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原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两份复印件);
  3、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2006年3月至6月,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05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印发我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2005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于2006年3月1日前,将《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2005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通知所管社团,督促其按时参加年度查检。
二、参检社会团体于2006年3月15日后登录中国民间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该报告书须经你单位初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请及时对社团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避免错过年检期限。
三、在初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全国性社会团体存在问题,请及时通报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 伟 58123077
许 昀 58123076
余永龙 58123077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2005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将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实施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2005年度年检。
二、应参检社会团体于2006年3月15日后登录中国民间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在'2005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栏目中点击'网上填报系统'进行年检报告填报。网上填报系统登录的用户名为社会团体中文全称,密码为社会团体登记证号的数字部分加组织机构代码(两个号码连写,中间不加任何字符,例如:319950001410-X)。社会团体修改了密码的,采用修改后的密码。
社会团体经网上报送成功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于2006年5月31日前送交我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过期不再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05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情形,情节较轻,经过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3. 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4. 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 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6. 在2005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 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的;
9.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10.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2.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我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年检结果将在中国民间组织网站予以公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至2006年7月10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我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处加盖年检印鉴。
联系单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处
业务咨询电话: 李 伟 58123074
许 昀 58123076
余永龙 58123077
填报咨询电话: 井 华 5812307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320、1348、1312室
邮政编码:10072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