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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柴油发动机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法(2000)2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口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通知》附件中的柴油发动机HS商品编码为84089092和84089093。但《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0)外经贸机电发0048号)仅将商品编码为84089092的柴油发动机列入特定产品目录,而未将84089093的柴油发动机列入该目录,造成了前后文件不一致。为统一执法,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明确:进口商品编码为84089092和84089093的柴油发动机进口,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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