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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化工供销东北公司化工大厦中央空调制热、制冷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 2002-12-12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2]236号
中国化工供销东北公司
  你单位《关于大东区东顺城街152号化工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制热、制冷收取费用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你单位中央空调制热、制冷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中央空调制热收费标准,每个供暖期每平方米26元,按建筑面积计收。供暖时间从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不少于150天,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
  2、中央空调制冷收费标准,每个制冷期每平方米12元,按建筑面积计收。制冷时间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
  3、请你单位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自二00二至二00三年度供暖期开始执行,试行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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