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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2 生效日期: 2002-12-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2002年,各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锐意改革,奋发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根据辽政发[2002]41号以及辽政办发[2002]8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指标考核及数量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全面做好2002年度工作总结。各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39项考核指标,对2002年度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适时动员部署指标考核工作,准确掌握考核指标体系,正确把握考核指标评分办法。通过总结,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更好地推进明年工作。
  二、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保证考核结果按时上报。各市政府要于2003年1月10日前将各项工作指标完成的数据和自我评价结果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单项指标数量评价结果于2003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政府考核办和省统计局。进行指标考核工作正值年终岁首,各市正在筹备召开“两会”,大部分市的人大、政府、政协进行换届,各项工作任务很多。各市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工作,如期上报考核结果。
  三、坚持实事求是,反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确保各项数据和指标数量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辽政发[2002]41号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地统计上报数据和进行数量评价,做到一是一,二是二,加分项目不夸大,减分项目不隐瞒。要建立指标考核工作责任制,各级参与考核工作的负责同志都要在呈报的数据结果报告上签字,承担工作责任。在考核总结表彰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已经获奖的要撤销先进称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核评价工作。承担指标考核任务的省政府31个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考核指标评分办法。要切实负起责任,早部署,勤督促,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各市的工作效绩提供可靠依据。要注意听取各市关于做好考核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考核指标和数量评价规则。各市在考核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考核统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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