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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后备军人辅导组织(以下简称辅导组织)由国防部委任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与所属地区后备司令部,直辖市、县(市)后备司令部(以下简称县市后备司令部)及金门县、连江县动员管理组(以下简称动管组)设置,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
第3条 后备军人辅导中心(以下简称辅导中心)得于各乡(镇、市、区)设置;后备军人辅导组(以下简称辅导组)得于各村(里)设置。并均冠以该地区之名称。
第4条 各辅导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办理后备军人组织、宣传、安全、服务工作事项。
二、协助后备部队召集训练及要员连络访查事项。
三、指(督)导所辖各辅导组工作事项。
四、协助办理后备军人其它辅导工作事项。
第5条 各辅导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办理辅导中心工作事项。
二、后备军人与其眷属急难慰助及其它服务之建议事项。
三、协助办理后备军人其它辅导工作事项。
第6条 各辅导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督导员若干人。
各辅导组,置组长一人,辅导员若干人。
前二项人员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得支领交通补助费及误餐费,秘书得支领专业人士顾问费。
前项有关顾问费之数额及支用规定,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之。
第7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应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人员,选任之:
一、后备干部训练班结业者。
二、年龄在五十八岁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当职业,并居住当地或在当地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后备干部训练班,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视需要,每年订定召训规定,实施召训。
第8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权责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由县市后备司令部或动管组遴选推荐,地区后备司令部审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定聘任。
二、辅导中心督导员及辅导组组长,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司令部及动管组审查,地区后备司令部核定聘任,并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备查。
三、辅导组辅导员,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司令部及动管组核定聘任,并报请地区后备司令部及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备查。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9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职务经历管制(以下简称经管)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辅导组组长二年、督导员二年以上资历。
二、辅导中心秘书:具辅导组组长二年、督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具辅导组组长二年以上资历。
四、辅导组组长:具辅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五、辅导组辅导员:后备干部训练班结业学员。
当地区如无符合前项经管规定之人员时,得依权责个案检讨办理。
第10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任期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二、辅导中心秘书:任期三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辅导组组长及辅导员:不定任期。
第11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有下列不适任之情形,应予以停聘,并重新选任:
一、因犯不名誉之罪,经判处徒刑确定者。
二、因案遭军法或司法机关羁押者。
三、严重违反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者。
四、其它严重影响辅导组织荣誉,经查证属实者。
前项第三款有关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12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依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得支领各项费用外,并享有下列权益:
一、执行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时,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得视需要,为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二、发给福利品购买证。
三、优先列入年度后备军官、士官晋任。
四、急难慰助。
前项各款具体作法,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后实施之。
第13条 辅导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之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14条 辅导组织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预算程序编列。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