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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部分公交空调车票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2]116号
鞍山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制定公交空调客车票价的请示》(鞍价[2002]1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在城市公共交通202、216、224三条级上,将部分公交车辆调换为空调车,调换数量暂不超过整条线路车辆的50%。实行空调时间为:冬季的12、1、2三个月,夏季的6、7、8三个月。空调车票价为每人次2.00元。实行空调期间,由于某些原因未开空调,票价仍按非空调车票价每人次1.00元收取;非空调期间,空调车和非空调车票价一律为每人次1.00元。
  实行空调票价是公交售票的重大改革,也是满足不同层次乘客需求的重要措施。你市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公交公司要严格按批复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价格外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超期限、超范围扩大收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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