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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北陵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 2002-11-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2]216号
市城建局:
  你单位《关于北陵公园停车场收费的函》收悉。根据一年的运行情况,为维护北陵公园的整治成果,创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经研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如下:   1、20座位以上客车每台次10元;
  2、19座位(含19座位)以下中型客车每台次8元;
  3、面包车、轿车及小型机动车每台次5元;
  4、摩托车每台次2元。
  接到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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