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3]283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IC卡押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7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IC卡押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74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IC卡押金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IC乘车卡具有周转使用的特点,与包装物周转使用类似且周转时间较长,同意青岛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IC乘车卡押金收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即超过3年仍未退还的IC卡押金,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退还时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