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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8 生效日期: 2000-05-28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根据进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认证考核决定授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浙江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上四个药检所即可受理进口药品的报验,并按规定要求开展进口药品检验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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