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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财税[2003]60号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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