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8]14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旅店业市场发展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机关宾馆招待所的自我更新与发展能力,促进其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1076号)的有关规定,经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客房基准价格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客房基准价格表》(见附件)执行,上浮幅度不超过40%,下浮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本通知下发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单独核定的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其基准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核定基准价格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设备设施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可按以下标准适当加收房(床)费:
(一)一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客房设有空调的,每床日可加收4-8元。
(二)三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客房设有彩电的,每床日可加收2-4元。
(三)三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客房设有电话的,每床日可加收2-4元。
(四)等外级宾馆招待所客房内设有卫生间的,每床日可加收4-8元。
三、按等级标准规定应有的客房设备、用品及服务项目缺损、减少不能及时补上的,应按以下标准减收房(床)费:
(一)家具、电器等主要设备缺损,每床日减收2-8元。其中,一级及以上宾馆招待所每床日减收额应不少于4元。
(二)卫生间用品、床上用品及其他设备缺损,每床日减收2-6元。其中,一级及以上宾馆招待所每床日减收额应不少于3元。
(三)未能按规定的服务要求供应洗浴热水的,每床日减收2-10元。其中,一级及以上宾馆招待所每床日减收额应不少于5元。
四、双人床按单人床费的2倍计收;儿童随床按该床费的30%加收床费,5人及以上大间客房按本等级3、4人间床费的80%计收;因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员后加床的,客房所有床位(含加床)价格均按原定价格的70%计收。
五、各等级宾馆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及套间客房的价格,由各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六、特级、一级宾馆招待所餐厅为就餐客人提供湿手巾、餐巾、茶水、换碟等服务的,可分别按不超过全部就餐费用的10%、5%收取餐饮服务费。
七、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客房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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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准 价 格 |
|宾馆招待所|------------------------|
|等 级| 标准间 | 标准间 | 普通间 | 普通间 |
| | 二 人 | 三 人 | 二 人 | 三、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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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级 | 80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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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60 | 40 | 28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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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40 | 30 | 2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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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30 | 25 | 2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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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外 | | | 18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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