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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司关于调整财务管理司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 2001-03-06
发布部门: 财务管理司
发布文号: 财便函[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适应预算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总局于今年初对财务管理司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及人员进行了较大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经调整后,财务管理司内设4个行政处、1个事业单位,即资产管理处、预算管理处、支出管理处、审计处及大宗物品采购中心。

  二、工作职责
  ㈠资产管理处
  1.负责制订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的审批工作。
  2.负责制订国税系统专项资金(计算机经费、办案经费、住房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负责指导国税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3.负责税务系统人员着装标准、风纪和服装制作管理。
  4.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5.负责司内文件收发、核稿、督办;负责司内会议、出书、培训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等司务工作;掌管本司印章。
  6.完成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预算管理处
  1.负责编报年度预算,批复二级会计单位预算。
  2.负责申请追加预算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基建项目。
  4.负责审批政府采购项目。
  5.负责制订国税系统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预算管理工作。
  6.完成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㈢支出管理处
  1.负责办理年度预算各项经费的申领和划拨。
  2.负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3.负责审核、汇总、编制、上报及批复年度决算;进行年度决算分析。
  4.负责本级会计、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国税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基建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国税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基建管理工作。
  6.完成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㈣审计处
  1.负责本级及系统预算、财务收支、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检查;组织对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2.负责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负责制订国税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国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4.完成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㈤大宗物品采购中心
  1.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
  2.负责筹建招标工作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工作。
  3.负责组织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办理申请付款手续。
  4.负责调查研究国际、国内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能力、经营情况,为制定采购计划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制订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6.完成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系电话
  资产管理处:63417205,63417241,63417290,63417242,63417981(传真)
  预算管理处:63417206,63417201,63417293(传真)。
  支出管理处:63417204,63417260,63417243,63417276。
  审计处:3417102,63417103。
  大宗物品采购中心:63417603,6341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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