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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 1999-08-09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9年7月12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全省清理整顿“五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石油资源,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全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必要性
  近年来,小炼油厂的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省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抢市场、拼价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同时,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工艺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这次开展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是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的需要,是合理利用原油资源,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企业三年脱困,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措施。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狠抓落实。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凡在甘肃境内各类小炼油厂、小土炼油厂和采油场点等均属于清理整顿对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在1999年7月31日前一律予以取缔。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一律予以取缔。
  2.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3.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
  4.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没有加工装置,仅从事倒卖原油指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计划。
  5.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已从6月下旬开始,计划用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到年底结束。
  1.宣传动员和摸底阶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清理整顿的重大意义,向群众讲清楚政策,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有关法规上来,统一到国家产业政策上来。同时,各地要认真搞好清理整顿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小炼油厂进行摸底归类,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取缔和关闭实施阶段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和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各地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予以取缔。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小炼油厂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依法关闭。
  3.检查验收阶段
  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向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员进行检查验收。

  四、有关要求
  1.我省小土炼油主要分布在庆阳地区、兰州市、玉门市。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三地、市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保证完成任务。
  2.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小炼油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原油供应,停止银行贷款。有关善后问题,按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对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小炼油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3.在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依法办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4.各地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同企业的资产重组、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结合起来,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5.省政府成立了由韩修国副省长担任组长的全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已下发)。重点地、市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清理整顿办公室和各地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告取缔、关闭小炼油厂的名单,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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