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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 1998-07-09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去年11月原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印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今年4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8)587号)。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承、托运人和延伸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受托运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物运输手续等服务。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延伸服务受货主委托开展,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具有自愿有偿服务的特点,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二是延伸服务经营者只能代办货物运输过程中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的事项;三是不得将正常运输作业过程分解成延伸服务,不得将属于铁路运输成本开支的运输服务作业重复列为延伸服务项目。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与经营范围
  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或社会依法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向货主提供延伸服务的,均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和社会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按不同营业场所分别经营。凡在铁路运输主业营业场所开展延伸服务业务的,应由铁路运输主业统一管理,使用铁路货运杂费收据;凡在铁路运输主业营业场所以外经营延伸服务的,应按社会开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全国统一新版税务发票。任何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在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开展延伸服务业务。

  三、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执行
  (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延伸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延伸服务时,可按其服务内容不同向委托人分别收取发送综合服务、到达综合服务、仓储保管、篷布服务、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代办货物一关三检手续等8项费用。各地不得巧立名目,另行设置收费项目。个别省份确有特殊情况,需增设收费项目的,需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发送综合服务、到达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余6项收费标准。从事延伸服务的企业,必须全部提供发送综合服务7项服务内容(电话受理,上门服务等)或到达综合服务4项服务内容(特约到货通知方式等)才能收取发送综合服务或到达综合服务费用,不提供全部服务内容的,不得收费。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不得重复收费、交叉收费。用户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只向确实提供了延伸服务的企业缴纳一次费用。对达不到服务条件、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不实行服务订单报价制的延伸服务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地方铁路和延伸服务经营者集资、利用外资、贷款等方式自建货场、仓库、线路,应按“同质同价”的原则严格执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货主按铁路站段和延伸服务经营者指定的时间安排送货、取货,一律不再支付仓储保管服务费。各联运企业,凡开展与铁路延伸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范围执行。
  (五)铁路分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按营业站、点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六)按铁道部铁办(1998)53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货运延伸服务的,一律不得收取到达综合服务费。社会开办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仍按《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铁路收费明码标价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以联营为名加价价费、强买强卖、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交叉收费、多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区、市)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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