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9]36号

    为了切实把推动科技进步,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我省经济在一些领域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推动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工农业技术进行
  1.突破传统产业格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了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抓住机遇,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经济发展战略的先导地位。立足我省科技优势,积极发展对未来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在生物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电子与信息、核技术应用等领域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努力扩大规模,使之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在地域上,以兰州、天水、金昌等城市为发展重点。

  2.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积极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对现有工业进行大规模、高起点的技术改造。石油化工、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能源等支柱产业重点要开发多元化产品,降低能耗物耗,重塑产业优势。机械、纺织、食品工业要以新产品开发为中心,增加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在编制“十五”规划时,要结合传统产业改造,制定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

  3.把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步使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建设好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基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拉动作用。到2003年,全省工业增加值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要达到10%以上。到2010年达到25%以下。

  4.通过改革解放科技生产力,从整体上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科研机构游离于产业之外、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弊端,促使大部分独立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变,鼓励科技人员分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形成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5.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技术开发机构。要通过兼并、联合科研机构,充实壮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企业建立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和产品开发,为企业发展解决技术难题。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技术依托关系。

  6.实施名牌战略。按照“上市一代、贮备一代、开发一代、预研一代”的发展战略,加快新产品开发速度。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优先列入“陇货精品”计划,给予扶持。对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优先扶持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成效显著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7.对企业高新技术改造实行优惠政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来的土地,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出让使用权或拍卖,所获收益返还企业;企业转让、租赁闲置设备收入所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留给企业。上述两项资金均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改造和开发。

    三、大力推进农业新科技革命,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
  8.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大力开展科教兴农。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重点,在优势学科逐步建立一批省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陆续启动农业智能专家系统、组织快繁、微生物工程、蛋白质工程、胚胎移植等工作。要在动植物品种改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现代集约化种养技术、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等高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力争在种子工程建设、高新节水技术、中草药繁育、草产业等方面有所突破。

  9.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体系,促进农业新技术产业化经营和提高市场化水平。要在继续办好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综合试验示范区,把区域技术开发示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重点扶持办好20家农业龙头骨干企业。各地县要突出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方面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在乡镇企业中培育发展一批龙头企业。

  10.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生产性试验和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引入有偿服务机制,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逐步向科农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转变,有条件的要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对农业研究开发、推广服务机构的试验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四、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推进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
  11.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调整科研机构结构,转换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向企业转变,从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成为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可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与企业相互参股改造或股份制企业。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可通过收购、兼并生产企业组建为科技先导型的企业集团。
  农业类科研机构要优化布局,建立稳固、精干的科研力量,成为开展区域性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研究的农业研究开发中心。大部分农业类科研机构应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逐步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介服务,有条件的要发展为科技型企业。
  公益类科研机构要有步骤地精简和组合,重新进行规划布局,稳住少量能体现甘肃优势和特色的重点机构,促进大多数机构成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科技信息、服务、咨询机构。

  12.通过人才分流和制度创新,促使绝大多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以多种途径进入市场。科学事业费由“养人”改为“办事”,实行经费与任务直接挂钩,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主要通过申请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方式支付。除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外,1999年先拿出事业费的30%,按照市场导向、产学研结合、鼓励改革试点,加强院所自身能力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到2001年全部改为竞争使用经费。省财政将继续逐年增加科学事业费拨款,每年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原拨款渠道和管理权限不变。

  13.科研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时要努力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可吸收内部职工入股,也可吸收法人或个人投资入股、改组成为股份制企业;小型科研机构可以鼓励职工买断国有资产,自主经营。由省科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组成省级科研院所国有资产运作机构,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国有资产的运作。科研机构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后,除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缴纳的所得税在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五、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14.启动甘肃省技术创新工程。选择确定一批试点单位,挂牌运作,进行提高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示范。认真贯彻《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

  15.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生力量,要大力扶持,加快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申请、成果鉴定与奖励、人员出国、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创建民营科技园区,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16.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使其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基地。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由兰州市领导,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落实其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新建区房产管理、财政预决算等方面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开发区缴纳的税收中属于地方的部分,从1999年起,5年内实行先征后返,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和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高新区要加大对产业的培育力度,每年扶持形成1-2个销售收入上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17.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自被认定时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缴纳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利用非宜农荒山和滩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除享受免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政策外,政策到期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发挥高等院校在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作用
  18.高等院校要在已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内,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高等院校所属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其在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缴纳的所得税,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要在3-5年中建成10个独立经营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9.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与各地县、各产业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用3-5年时间,联办5-10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孵化基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按企业注册资本的20%作价入股。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央在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承担省列科技项目时与省属单位一视同仁。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享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七、建立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新机制
  20.企业应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度10%以上的盈利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技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少于1%,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不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不少于5%,超过5%的部分,可视同利润,列入企业工效挂钩的考核基数。

  21.全省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必须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到2000年各级财政的科技三项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都要达到1%以上,5个中心城市要达到1.2%以上。改革科技三项费的使用方法,逐步实行项目招标、投标、首席专家制和跟踪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2.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从1999年起,省级用3 ̄4年时间筹集2亿元组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由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定)。各地、市、州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政府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以政府为杠杆、企业为主体、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为后盾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融资体系,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建立基金等途径大力吸引国内外资金。通过风险投资,资金贴息、担保、参股等方式的杠杆作用,吸引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入。
  积极发展建立民间性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实行先征后返。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贷款支持。

  23.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体系,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估认定委员会,对拟转化成果(项目)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凡经评估认定的转化成果(项目),由创业服务中心以多种形式给予资金、技术扶持,并享受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建立甘肃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存、评价、发布和推广;协调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在董事会监管下,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政策咨询提供配套服务。扶持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业,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认定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八、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高新技术成果
  24.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每年在高新技术生产科研重点领域确定10个项目,公开面向国内外聘请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承担项目主持人或学术带头人,为他们提供年薪10-20万元,并同时享受我省科技人员的一切优惠福利待遇。与中国科学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适时选定亟需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联合研究、开发、转化。鼓励省属企业通过与全国500强企业集团合作、合并,引进资金、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吸引外商在我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支柱产业,设立科技开发机构或联合科技开发。

  25.推动企业引进技术并在消化、吸收基础上创新。有关部门要制定高新技术项目引进指南,帮助企业有重点、高起点地选择从国外直接引进急需的高新技术和装备。引进重大装备,应同时引进先进技术,并要求对方提供后续先进技术。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认定后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予以返还。积极开展省际交流和合作,疏通科技信息渠道,从先进省市引进先进成熟技术。
  企业为履行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料和零部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可享受国家出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可返还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30%。

    九、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使科技人员人尽其才
  26.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培养各类科技人才。要加大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力度,力争到2003年,我省研究生年培养量达到1000名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通过多种培养渠道,使职工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

  27.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允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技术权益和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活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和保障。鼓励科技人员分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与连续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

  28.从改革科技人员的分配制度入手,探索知识资本化、资本人格化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途径。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对这部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以考核其转化和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建立并完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政策法规体系,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9.引导优秀科技人才进入企业。企业要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在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的限制,破格评定职称。高新技术企业可率先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对民营单位的科技人员各级人事部门可实行全面人事代理,要尽快制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30.省政府设立“科技功臣”奖,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重奖(办法另行制定)。

    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31.落实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速科技进步真正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协调一致,共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市、州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32.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制。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要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任务分解,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3.本决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