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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15 生效日期: 1987-01-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已印发给你们(见《天津政报》1986年第26期)。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再作如下通知:
  一、预算外资金的项目,收支范围、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改变,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对数额较大、管理集中的市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立专户。各单位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由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储存的单位是:
   (一)市政工程局管理的养路费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
   (二)市水利局(引滦工程管理局)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
   (三)市公用局管理的水资源费及以河代井集资费。
   (四)市工商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及其他收费。
   (五)市广播电视局管理的广告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
   (六)市司法局、市法院管理的诉讼收入、公证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
   (七)征地办公室的征地管理费。
   (八)市建委集中掌管的住宅建设配套费。

  三、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编报决算。市属各单位的决算报表,先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区、县属各单位的决算报表,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最后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划清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的界限,分别记帐,单独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化“大公”为“小公”等手段设立“小钱柜”。各级财务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再送计划部门作为审批依据。对于符合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要纳入各部门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

  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国家经委、中国工商银行(86)工银字第129号通知和市经委、工商银行市分行(86)津工银技字第3号通知的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技术改造措施批准的计划执行。

  七、要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提供信息,指导资金流向,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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