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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委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 2001-03-02
发布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中编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做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把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现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管理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部门的“三定”和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的有效监管机制,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经营许可的批准工作;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中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协同文化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中的电脑游戏活动进行查处和取缔。
  公安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登记工作;负责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化部门承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中的电脑游戏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的营业执照;负责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关于电子游戏厅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部门的“三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文化部作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子游戏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经营项目和日常监督检查,并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治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等安全方面的审核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其赌博、淫秽、色情、渲染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置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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