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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3 生效日期: 1999-03-23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文号: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9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委或委员会议,召开1次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三)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由管辖地区及所属部门党政正职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召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亲自分管行政监察工作。
  (三)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亲自批办重大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四)监督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的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重大问题,对管辖范围内重要领导干部任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按照同级党委的具体要求,指导和督促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二)定期听取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三)检查监督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支持、协调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开展批评,帮助和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党组)、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按照党委(党组)、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审定。
  (三)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及时提出治理本地区、本部门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任组长,行政正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办法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1次,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每年组织1次对下一级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记入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责令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
  对执纪执法机关报批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研究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谈话戒勉或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给予谈话戒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二)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戒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2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
  (三)所管辖的部门或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戒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四)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2年内不得提拔。
  (五)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戒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律和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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