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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2-20 生效日期: 1984-12-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4]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4)7号《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已于今年一月翻印分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这个决定,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四化建设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新形势下,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更有着现实意义。为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几点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不仅要为党政领导机关提供宏观经济和生产经营决策的资料依据,而且要面向社会,为基层服务,建立多层次的统计信息中心,广泛开展咨询服务。要广开国内国际信息资源,加强统计预测工作。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各基层企业要结合企业整顿和工业普查的要求,参照市统计局制发的《天津市基层企业统计工作基础建设规范化试行办法》,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反映统计数字,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电子计算机的运用是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条件,各区、县要在一九八六年前都配上微型机,各业务系统也要尽快配备起来。

  二、要充实、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统计;经济越搞活,越需要发挥统计的监督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2)51号文件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统计监督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在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政府机关和企业必须设置并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和人员。市区要加强区、街两级的统计力量;郊县要在乡、镇一级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要稳定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对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岗人员及已取得统计职称的统计人员,要保证他们从事专业工作,不得随便改行。凡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各区、县、局要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调离。

  三、要认真检查对《统计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今冬明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局,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统计法》,严重弄虚作假,或对统计人员行使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要严肃处理,并运用典型事例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将检查结果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底前汇总送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综合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四、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是认识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统计信息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作出决策和预测,提高领导水平。要依靠和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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