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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及其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1-21 生效日期: 1984-11-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纺织工业局及其所属研究所、公司、厂和天津纺织工学院组成“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这是各参加单位不改变隶属关系和原有性质的长期、全面合作的联合组织。该组织要运用经济手段,实行互惠互利的原则,要以技术进步为中心,为我市纺织行业的规划改造作出贡献。
  并同意市纺织工业局、天津工学院拟定的《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试行。
  为了促进我市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简称“津纺开发联”)的发展,充分发挥按行业实行生产、教育、科研三结合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现就建立联合体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联合体“开发基金”
  为了保证“津纺开发联”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方面有正常的、必要的资金来源,开发基金主要由以下两方面筹集:(一)联合体研制的新产品在内部投产后,从该产品实现利润中提取10%,连提三年;(二)联合体研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在内部投产后,从该产品增加的实现利润中提取10%,连提三年。
  “开发基金”依据联合体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计划投产后提取,每半年提取一次,转入“津纺开发联”银行帐户。
  联合体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计划由“津纺开发联”委员会审定,报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备案。
  为鼓励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联合体可从“开发基金”中提取20%作为奖励基金。为了解决联合体经费问题,联合体可从开发基金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
  “开发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津纺开发联”委员会审定,有关提取和使用情况,定期报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备案。
  凡使用联合体科技、产品开发周转基金,即财政局、建设银行的无息贷款时,从该产品所实现利润中先提取联合体开发基金10%,在规定的留利期限内余款50%用于还款,50%留给企业。在规定留利期满后,余款全部用于还贷,还贷后的余额上交财政。该产品中止生产时,贷款尚未还清的企业。应用联合体的开发基金与企业自有专用基金进行还款。
  二、关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联合体中的企业单位,按以下规定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
  (一)按规定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二)新产品的免税留利中企业的留利部分,其具体免税、留利办法是:
  (1)新产品试制投产、从实现销售收入的月份起,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共同批准免税。
  (2)凡属全国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可免产品税三年,属全市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可免产品税二年,其它新产品免产品税一年。
  (3)凡免税范围内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留给企业50%;
  (三)其它资金渠道收入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应由原单位自行掌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收费及财务处理问题“津纺开发联”内部单位之间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的办法,其收费标准及财务处理均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详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三月编印的“技术有偿转让及咨询服务有关文件汇编”)。
  “津纺开发联”的情报信息中心所出版的刊物和科技、产品、商品信息,均以有偿办法提供,由“津纺开发联”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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