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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布置2003—2004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央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健康、持续、有效地开展,将对2003、2004年度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3—2004年批准下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预算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具体见财建(2003)660号和财建(2004)333号)。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有关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局邀请同级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查验收;中央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各审查验收单位应做好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工作,编写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总体概况,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及地方资金配套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图册(治理前、中、后的对比照片);制作项目有关影像资料光盘。
  (二)对全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部采取集中听取项目验收情况汇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审查验收单位的汇报包括播放光盘和多媒体汇报。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时,要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汇报,考察项目治理现场,检查有关工程文件和原始资料。

  三、时间安排
  (一)各审查验收单位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范围内的项目审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总结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分送国土资源部环境司和财务司。
  (二)国土资源部将于5月听取审查验收单位的汇报,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各审查验收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审查验收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具体打分标准和办法各单位自行制定。对于至今没有开工或问题严重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审查验收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将项目总结报告、图册和影像资料光盘带到汇报会上,一式3份,以便相互交流、学习。
  联系人:刘建伟 李秋元
  电话:010-66558322, 66558168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情况汇总表
  注:项目按03、04年分别统计 合计 7 6 5 4 3 2 1 编号 附件: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情况汇总表
   规划治理面积(km2)
   中央安排项目预算(万元)
   地方配套资金(万元)
   治理面积(km2)
   实际支出(万元)
   主要工作内容及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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