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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入西藏卷烟(雪茄烟)运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 1998-06-24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生(1998)358号
四川甘肃新疆青海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了保证进入西藏卷烟(雪茄烟)运输渠道的畅通,满足西藏市场供应,现就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号令发布后进入西藏的卷烟(雪茄烟)运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自西藏驻成都采购供应站运回西藏自治区内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应持有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二、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成交的卷烟(雪茄烟),在自有关省、区、市运输至成都过程中,应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号令的规定。
  三、调入西藏自治区的进口卷烟和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运输,应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凡符合上述规定进入西藏卷烟(雪茄烟)的运输,途经四川甘肃新疆青海各地均应予以保护放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发现中途有违法倒卖行为的,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1997)第1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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