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公共场所防止针孔摄影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防止公共场所针孔摄影,以确保人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执行机关为本府所属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非属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业务者,以本府工务局为执行机关。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针孔摄影机侦测执行者,为公共场所建筑物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指下列场所:

一、戏(剧)院、电影院、集会堂、演艺场、歌厅。

二、车站、航空站、捷运站。

三、公共浴室、三温暖、舞厅、舞场。

四、楼地板面积大于五百平方公尺之百货公司、市场、仓储批发业、各类零售批发场所。

五、旅馆、观光饭店。

六、医疗院所。

七、公园、游泳池、健身中心、韵律房、体育场馆。

八、国民小学以上各级学校。

九、政府机关。 一○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并指定公告之场所。

第5条 针孔摄影机侦测执行者,应对公共场所建筑物内男女厕所、浴室、更衣室或其它类似设施,实施反针孔摄影侦测,执行频率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执行机关得要求增加执行次数。

侦测结果应作成书面纪录,执行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

前项书面纪录格式,由本府工务局定之。

第6条 执行机关于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及相关业务检查时,应主动查核针孔摄影机侦测执行者,有无执行反针孔摄影侦测事宜。执行机关于查核时,得实施反针孔侦测。

第7条 针孔摄影机侦测执行者,未依第五条规定实施反针孔摄影侦测时,执行机关应实施行政指导,以督促其履行;于其仍不履行时,执行机关得依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行政执行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针孔摄影机侦测执行者或执行机关,发现有装设针孔摄影机情事时,应即通知当地警察机关依法处理,并移除该设备。

第9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