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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 2000-04-29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 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 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 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 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 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筒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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