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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贸市场基本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 1998-05-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使我省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类集贸市场。

第一章  场容场貌

    第一条    有固定场地、地面平整并进行硬化,无积水;有消防、安全设施。全封闭市场室内整洁有序,装修得体,符合要求,无乱搭、乱盖、乱摆的设施。


    第二条    有上、下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比较固定的防雨、防晒、售货设施。


    第三条    有场标、界牌,有公共图形标志符号。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有行业标示牌。


    第四条    摊位柜台排列整齐,商品归类,陈列美观。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应有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可设大屏幕显示屏、广播等。


    第六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表扬文明经商的好人好事,批评曝光违法、违规的不文明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


    第七条    有条件可将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商品知识编印成宣传材料,发给经营者。市场管理办公室悬挂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或《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及市场规范标准。
  市场内有条件可设立公告栏,明示《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市场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定期组织场内经营者学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三章  经营者

    第九条    必须悬挂照证。固定摊位、柜台、门点的经营者,还应佩带有本人照片的服务证。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端正经营作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人。


    第十一条    应建立经营者自律性组织,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
  经营者开业、歇业、停业要到市场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    按规定缴纳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场地设施租赁费。


    第十三条    严禁销售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仿冒商标标识、假冒名优商品。


    第十四条    实行“信誉卡”制度。经营各种工业品和调料食品等,也可以使用售货“信誉袋”。


第四章  卫生

    第十五条    要有清扫保洁人员。全日保洁,对有关公共设施能定期清洗消毒。露天和棚厅市场及农村集市能当日清运垃圾。


    第十六条    实行卫生责任制,固定摊点,实行门(摊)前三包(卫生、秩序、设施)。


    第十七条    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室内市场有垃圾箱、有禁止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公共场所吸烟等禁示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售货使用食品夹,货款分开。设置防蝇防尘设施。饮食摊点较多的市场,要设立清洗和消毒设施,可实行餐具集中消毒。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场要配备专职工兼职食品卫生监管员,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卫生予以监督检查。
  夏季经营熟肉及其制品要有低温保鲜柜或低温设备,高温季节不得在常温下经营熟肉或制品。
  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食上市销售。


第五章  价格、计量

    第二十条    要设立价格显示牌,公布价格,引导成交。


    第二十一条    实行明码标价。市场内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衡器必须定期核验,凭证(合格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    必须设置公平秤。较大市场应建立监督服务台,由监管人员值班,受理消费者投诉。
  对短尺少量的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登记和交易秩序

    第二十四条    市场依法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二十五条    设立治安管理机构,落实防火防盗安全等各种措施。依法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制止打架、斗殴、偷、抢、骗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平交易、秩序井然。及时解决交易纠纷,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市场及时收集、传递商品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做好引缺泄余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中市场可以开展租赁、寄存等服务。


第七章  统计、收费

    第二十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统计员熟悉统计制度和市场管理规定。建立统计档案,报表及时,做好调查研究,每季末写出一份市场动态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要核实登记上市商品数量、品种、成交额、填写原始凭证。坚持日(集)统日(集)报,搞好基础统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员每日(集)将市场管理人员每日报表的数字汇总后,填写统计台账。


    第三十二条    统计数字要准确及时。做到基础统计、台帐、日(集)报三统一。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收费、不收人情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所报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无乱收费、乱摊派,当年无集体上访,无罢市等现象。


第八章  市场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场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能主动热情为交易双方排忧解难,提供方便。积极向上,争当先进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纪律和各项规定。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廉洁奉公,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不滥用职权,不收礼、不吃请。市场要设置意见箱(簿),实行政务公开和挂牌制度,公布当班管理人员姓名,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文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落实岗位和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学习、考勤、请假、值班、财务和检查评比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机关,主办单位及服务机构之间,团结协作,齐心协力,工作配合好。


    第四十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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