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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封长期空闲的新建住宅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1-10 生效日期: 1982-11-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近两年来,本市通过市统建、单位自建和联建等办法,兴建了大批住宅。住宅建成后,大多数单位都能抓紧进行合理的分配;分到新房的住户,绝大多数都能及时进住。但是,据调查发现,全市目前还有不少竣工的新建住宅长期空闲,这不仅使建房投资效益不能尽快得到发挥,而且使房屋建筑和设备受到严重毁坏、损失。对此,广大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鉴于本市居民的住房还相当紧张,许多急需解决住房的困难户还没有分到住房,而一些单位和个人有了房以后却长期空闲不住,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除各区震损重新、旧房改造所使用的周转房,以及落实房屋政策、市政拆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等专项用房外,所有市拨或单位自建的空闲住宅,各单位必须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全部进住完毕。凡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仍未进住的空闲住宅,一律按不急需用房对待,由市房管局予以查封。
  二、所有被查封的房屋,除了属于市拨给的将另行分配给急需用房的单位外,均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负责看管。未经市城建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如发现私自拆封、强占,或挑动群众寻衅闹事者,要责令退出房屋,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今后,凡竣工的新建住宅,各分房单位必须抓紧进行合理分配。
  竣工后超过三个月不分配的,属于市拨给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分到房屋的住户,必须及时进住。从发给分配单之日起(由单位预分的从竣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进住的房屋,属于市拨给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属于单位的,由单位收回,另行分配。由于单位未及时分配或个人未及时进住而造成房屋建筑和设备损坏、丢失的,均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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