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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掌握预算单位财产配置、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情况,为加强财产监管奠定基础。
  (二)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
  (三)为测算国家税务局系统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单位及所属具有经费领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费领拨关系是指由上级主管单位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1998年至2000年连续3年有专项经费。
  (二)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对各类资金的各项收支逐项清理核对,全面摸清各类资金的来源渠道、性质、规模,以及资金支出范围、结构、水平及结余情况,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的核对。
  (三)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站在预算改革的高度,从大局出发,提高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认识,由局领导牵头,组成专门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应根据总局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报表及软件培训。
  (二)清产核资的时间点为1999年12月31日,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采取倒轧账办法进行盘存和清查。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彻底清查,不打埋伏,不留死角。
  (三)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0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汇总报表及所属分户数据软盘上报总局。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和占用的各项国家资金,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2000年10月15日前按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总局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五)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财政部也将组织力量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清查结果随机抽查。

附件:1.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略)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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