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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农林局《关于粮、油作物部分良种实行议购议销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7-21 生效日期: 1982-07-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2]92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粮食局、农林局《关于粮、油作物部分良种实行议购议销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
  根据原农业部、粮食部(82)农业种字第7号《关于实行粮食包干后省间良种调拨和部分良种实行议购议销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良种议购议销工作,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 市、区(县)种子公司在经营以粮、油(料)换种的平价良种之外,可适当开展部分粮、油良种议购议销,其它部门不得插手经营。农业种子部门不得进行商品粮、油的议购议销业务。
  为加强议价粮油的计划管理,全市计划议价粮食良种控制指标五百万斤(油料另定),由市统一平衡掌握。
  在种子生产基地安排议购粮、油良种计划,区、县种子公司应征得区、县粮食局同意,于每年四月十日前向市种子公司报当年秋收作物良种的议购计划,每年九月底报夏收作物良种的议购计划,由市农林局、粮食局审批下达。
  在夏收、秋收季节遇特殊情况需要再增加收购一部分议价粮、油良种时,可征得区、县粮食局同意,临时补报计划,由市农林局、粮食局审批。

    二、 种子部门在安排基地计划和收购之前,要与粮食部门衔接好,以利粮食购销工作的安排和管理。预约繁殖收购粮、油良种,要尽先安排在有征购、超购任务的社队。在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后多余的良种和无征购任务的单位的多余良种,实行议价收购。对需要国家供应的缺粮单位,不搞良种议购。凡因出售议价良种而造成缺粮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粮食部门不负责供应粮食。

    三、 议价良种的收购价格,可参照以下精神,由区、县种子公司与社队商定,全市暂不做统一规定。
  常规品种的收购价格,可在超购价的基础上,再加统购价的良种加成。
  杂交种的收购价,可在市规定的折粮收购价的基础上,再加折粮数超购价与统购价的差价。
  议价良种的销售价格,按市规定的在进价基础上加经营费用的办法定价。

    四、 议价收购的良种,由于质量问题不能做种,需转商品粮时,应交售给当地粮食部门,按超购价收购。

    五、 议价良种只能议销给需要良种的生产队和社员。本市范围内区县之间相互调剂,需报市种子公司备案。出市的需经市农林局、粮食局批准。
  如属于一千斤以下的少量引种,由区县种子公司征得粮食部门同意,可以调出,报市种子公司备案。

    六、 实行议购议销的良种,要与平价经营的良种分清,不能混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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