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政干字[1998]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ぉ,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ぉ规定,经研究确定,从1997年7月1日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离退休费20元。
二、这次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ぉ;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