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8]8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从1998 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工效挂钩指标未经省国税局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请各地、市国税局对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 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将蚌埠铁路分局、 济南铁路分局在我省境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