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体血液制品适用增值税率及扣除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 1998-03-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8]64号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淮国税发[1997]202 号《关于人体血液制品适用增值税率及扣除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安徽绿十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及扣除税率问题,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如该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可按一般纳税人予以核定,其产品适用税率为17%,但一经认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对进项税的扣除率,根据购进原料人体血浆的不同对象分别确定,即从输血者个人购进的,按10%的税率予以扣除;从中心血站等供血单位购进的,按13%的税率予以扣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