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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2号)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治理“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位目标,加强领导和协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克服松懈麻痹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顾大局,讲纪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二、高度重视防治“非典”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前,各地防治“非典”的任务非常重。各级、各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防治“非典”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防治“非典”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防止借防治“非典”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市场、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向农民发放宣传防治“非典”知识手册、宣传画等,要免费提供,严禁借宣传防治“非典”名义向村组、农户摊派有关宣传费用;预防“非典”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由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不准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从速从严从重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严格执行政策,夯实基础工作
  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特别是要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增减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对因政策造成农户增负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降低常年产量或农业税税率、减免税等办法,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改革后每一个农户负担得到减轻。对“三定”工作中因计税面积不准、高估常年产量造成农民实际负担增加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予以核减,并重新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核产定税到户表、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农民承担义务明白卡“四统一”。要切实加强“两工”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尽量减少用工数量,严禁“两工折资”或强行以资代劳。对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程序、范围和上限控制标准,决不能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固定的收费项目,或者借“一事一议”变相搭车乱收费。要坚决制止在改革期间清缴历年税费尾欠,同时避免发生新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要进一步调查摸底,根据政策规定,该核销的予以核销,该减免的给予减免,决不允许搞突击清欠和超范围清欠。对改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农业税的个别农户,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依法进行清收。
  四、切实搞好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征管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除农业税征收机关和人员有权征收农业税收外,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确需聘请的协税员,要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做好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不得代行执法权。严禁农业税征收机关和人员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收费,更不得借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要坚持依法治税,文明征收,不准擅自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更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和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要积极做好税源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纳税档案,规范征管程序,完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和完税证制度,加快农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的审批、农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十五”期间,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按照政策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环节、范围和标准征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监督。农村经营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借助行政权利,在办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者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在农民用水、用电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禁止强行向村级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六、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即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引发涉农案(事)件的,要坚决执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同时,省财政要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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