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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1-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实现了重大转变,开始走出一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初步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征收教育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和适当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发展校办产业、集资办学、捐资办学、对口扶贫支援、教育融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的投资体制。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重庆市委第一届九次全委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确保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现将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经费的筹措
  (一)财政拨款
  1.各级财政要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级财政每年超收入部分(除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外),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2.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十五”期间继续执行教育经费占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增加教育投入,适当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予以安排。
  3.市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名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其统筹基本建设拨款中按现行比例用于教育。
  4.市政府设立基础教育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市政府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支持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安排用于教育按不低于现有的数额用于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并逐年有所增加。
  (二)费税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搞好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充分调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积极性,搞好征收入库工作,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2.凡未开展家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经营的农户、联户和乡(镇)非农业个体户,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乡(镇)、村、社企业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乡(镇)提取企业税前利润总额10%的社会性开支费用中,按30%的比例计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3.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中小学排危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教育经费应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
  4.地方农业税附加按不低于现有的数额安排用于教育,并逐年有所增加。
  5.新建、扩建、改建校舍用地由各级政府依法实行行政划拨,并按中央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免缴有关规费。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对确需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按教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缴新菜地建设基金;在规划报建阶段,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垃圾处理费、抗震设施监审费、用地勘查费。人防设施及绿化配套建设应按规定达标,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免缴(或减缴50%)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绿化补偿费。有关管理费按低限收取。在施工阶段,免缴散装水泥保证金、市场管理费、出渣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标底审查费。
  (三)办学和开发教育关联产业投入
  1.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选择时机,适当增加学费在学生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教育培养成本分摊制度。民办学校其学费标准可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各类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开发教育关联产业,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继续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产业和减免税部分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
  (四)捐集资等社会力量办学
  1.农村学校改造危房确需集资的,应根据“自愿、量力、受益”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乡(镇)进行农村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乡(镇)政府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农村村小确需改造危房的,可按规定程序和限额,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2.积极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单位、企业和个人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科研基金的各种捐赠,经审核确认,允许在税前列支。对捐资助学的企业和个人,由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者个人其子女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企事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并逐年增长。准备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在移交前必须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运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办学,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减征或免征有关税费。
  (五)教育扶贫和融资
  1.继续开展对口扶贫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支援贫困、远边地区、三峡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继续搞好“双百工程”。
  2.继续开展教育融资活动。积极推行学生助学业贷款、教育贷款、教育储蓄及教育保险等工作。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
  (一)要按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办度。要按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县级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权。乡(镇)教育经费预算由乡(镇)按区县(自治县、市)统一标准统筹,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统一上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并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工资统发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三)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学校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纳入基建支出预算,并按基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配套比例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四)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要全额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目前,重点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其他多渠道征收的有关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财政部门后,及时安排下达。
  (六)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并定期向社会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机关,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或平衡预算。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加大薄弱学校治理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实行专项经费投入与学校发展水平、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挂钩的管理办法,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依法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

  三、教育经费的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和专项使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教育经费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强化教育经费投入效益审计,杜绝和制止浪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教育部门内审机构要定期开展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搞好审计工作。对挤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责任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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