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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金叶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877号
重庆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报送金叶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对价格成本进行审查,同意你司金叶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高层电梯房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94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85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向上下浮动不超过10%。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楼梯间、电梯间、外墙、设备用房等公摊部位。
  三、上述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如购房者要求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按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但不论以何种面积或方式计价销售,其套内建筑面积(购房者实得建筑面积)未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得增加房价款;且列入计价的公摊部位和面积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智能电、水表(一户一表)安装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房屋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标示,接受物价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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