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准则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路各区临时工程处(以下简称各工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设计事项二工程预算、发包、施工品质控制及验收等事项。
三、工程用地事项。
四、材料供应、机具调度、保养及文书、档案管理、出纳、事务管理及不属其它各课、室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第3条 各工程处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各工程处各置处长一人,纵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襄助处务。
第5条 西部滨海公路北区临时工程处置课长、段长、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各若干人。
西部滨海公路南区临时工程处置课长、段长、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各若干人。
第6条 各工程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各工程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各工程处为便利施工,得设二至三个工务段,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准则所定之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各工程处于工程完工后裁撤之。
第11条 各工程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工程处拟定,报请公路总局备查。
第12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