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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路各区临时工程处组织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 2002-01-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准则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路各区临时工程处(以下简称各工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设计事项二工程预算、发包、施工品质控制及验收等事项。

  三、工程用地事项。

  四、材料供应、机具调度、保养及文书、档案管理、出纳、事务管理及不属其它各课、室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第3条 各工程处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各工程处各置处长一人,纵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襄助处务。

  第5条 西部滨海公路北区临时工程处置课长、段长、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各若干人。

  西部滨海公路南区临时工程处置课长、段长、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各若干人。

  第6条 各工程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各工程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各工程处为便利施工,得设二至三个工务段,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准则所定之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各工程处于工程完工后裁撤之。

  第11条 各工程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工程处拟定,报请公路总局备查。

  第12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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