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 2001-11-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1]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五”期间,我市档案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重庆档案法规体系;在档案行政管理、国家综合档案饮工作、机关档案工作、企业档案工作、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翔实、准确、完善的档案服务,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全市档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着对档案工作认识不够,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档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律意识和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档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制观念淡薄、档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重庆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积累详尽、准确的档案史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档案是社会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推动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以存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确保档案事业的发展与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发展同步。

  二、深入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一)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律意识和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制观念,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部门要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基础上,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认真纠正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和问题,对违反《档案法》的案件,要坚决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违反档案法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渝纪发(1998)34号)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完善全市档案管理体制。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并要切实履行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

  三、切实加强各级档案馆(室)基础设施建设,为保存党和国家档案提供基本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改善档案馆(室)基础设施。
  (一)加快档案馆库房建议建设。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库房及档案库房已饱和,无法继续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设法尽快解决档案存放设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淹没县应按时完成档案馆搬迁工作,尤其是二期水位淹没县,要落实资金,按时限要求加快档案馆搬迁进度。
  (二)配置档案保管保护的必要设备。全市档案局(馆)要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档案自动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在“十五”期间,主城区档案局(馆)要实现局域网络化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为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提供人才保证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50号令)以及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档案部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执行培训教育结果登记制度和培训教育与晋升、考核挂钩制度,不断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一批懂管理、懂业务、懂技术的专门档案管理人才。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整体发展
  档案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进行管理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档案,都是历史的记录,是今后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因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条、第 条以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能,对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评审,确定其档案管理等级,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定级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指导和督促。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