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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长(寿)洪(湖)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 2001-11-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长寿县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长(寿)洪(湖)公路收费转正的请示》(长价[2001]80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试收费一年多来的情况,经会审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寿)洪(湖)公路起于长寿县凤城镇,经梓桐、邱家湾、西山垭口、芦池坝,止于洪湖镇,公路全长51.2公里。1998年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重庆市交通局批准收费立项(渝财预外[1998]72号)。1999年经重庆市计委批准同意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改建(渝计委能[1999]1467号)。同年重庆市有关部门批准该路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现试收费期将满,根据长寿县审计局、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所做工程决算审计,工程总投资864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330万元,其它为项目业主自筹。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长(寿)洪(湖)公路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的有关规定,全线暂在田坝、幸福、凤凰处各设置一个主线收费站,待治理公路“三乱”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全线实行分段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长寿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196号文批复精神,该段公路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从2000年1月8日至2030年1月7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润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人民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正式收费前到长寿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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