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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 1998-05-1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8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州召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会议纪要转发所辖外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5月5日在广州市召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及其广东、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的有关领导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深圳分局的有关领导。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广东外经贸委受邀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指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吴晓灵作工作报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的代表分别就吴晓灵局长的报告进行了发言。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把加强外汇管理提高到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度上来
  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外贸进出口总值达696.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2%,其中,出口400.9亿美元,同比增长12.8%,进口295.7亿美元,同比增长2.6%;累计贸易顺差105.3亿美元。同期,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5.96亿美元,同比增长9.68%。按国际收支口径初步测算,一季度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约85亿美元,长期资本流动顺差约55亿美元,两项累计顺差达140亿美元。因此,从总体上看,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尚属正常,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多次向世界承诺,中国愿意付出一定代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今年一季度国际收支状况表明:我国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是有条件的。
  但是,今年一季度银行结汇较去年同期减少,售汇增加,银行结售汇顺差比上年减少,其中,广东上海福建北京山东五地银行结售汇顺差下降幅度最大,占全国银行结售汇顺差减少总额的90.7%。
  上述情况与海关统计的贸易进出口顺差状况呈相反态势。这里面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主动调整的因素,如允许中资企业保留外汇,但更主要的是在对人民币汇率心理预期影响的本外币利差产生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出口推迟收汇、结汇,进口提前付汇,债务提前偿还,以及逃、套汇的转移资金。1998年以来,外汇局在银行贸易、非贸易售、付汇中都发现了由境内、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假合同、假提单、假报关单骗购外汇,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最近又发现以假借债合同补办外债登记,然后以购汇还贷的名义向境外转移资金的问题。许多骗汇案都是不法分子找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这些外贸公司或贪图一点代理费,或内部有人与不法分子勾结,向银行骗购外汇。因此,加强外汇管理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一环。而当前加强外汇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把好银行售、付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关,堵塞逃、套汇及向境外转移资金。

  二、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外汇监管和查处力度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对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外汇局要迅速适应形势变化,及时改变和调整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沿海经济活跃地区,特别是广东省和深圳市更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素质;人员不足的,可以充实力量。
  要依法加强外汇管理,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银行要依法经营,外汇局要依法监管。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银行,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还要分别予以取消主要责任人任职资格、取消结售汇业务、吊销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制裁。外汇局将对外汇指定银行在结、售汇和付汇业务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细划,依此制订处罚实施细则,使之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做好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工作,核销率要有考核指标。
  为有效打击走私、骗汇、逃套汇、转移资金等违法活动和外汇黑市,堵塞漏洞,外汇局要进一步加强与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之间地协调与联系,加大对有关单证的审核力度。为此,近期内,我局将组织一次检查,对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上报国务院。建议国务院出面进一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当前外汇管理的要求
  当前,外汇指定银行在经营外汇业务、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结、售、付汇环节问题。
  (1)单证不齐售汇,如一般贸易结算中的无进口批文或无提单、报关单售汇,先支后收转口贸易中的无外汇局批件售汇等。
  (2)单证不符售汇,如售、付汇金额与进口报关单金额不符、售汇凭证项目与有关单证不符、无进口代理协议等。
  (3)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
  (4)向无代理进口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售汇。
  (5)不按规定对进口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且对大额购汇和频繁购汇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6)保税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违规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
  (7)银行违规保留结售汇周转头寸。
  (8)银行违规办理出口收汇结汇或收帐手续,如违规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为不法分子进行逃、套汇埋下隐患。
  2.开立信用证问题
  (1)开证担保不足,保证金和抵押的比例偏低,银行垫款及经营风险增加。
  (2)开立信用证审核不严,使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无贸易背景结算、非法融资和转移资金的渠道。
  (3)滚动开证造成开证银行垫款,形成隐性外债。
  3.外汇贷款和外债问题
  (1)为保证贷款偿还,擅自允许客户直接用人民币归还外汇贷款。
  (2)外债管理不善,违反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如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或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具担保等。
  (3)外汇贷款和外债统计存在漏洞,对自身的外汇贷款和外债底数不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薄弱,以致出现到期外汇贷款无法收回或外债无力支付等问题。
  4.对外汇统计和报表报送不重视,外汇统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强,漏报、瞒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
  外汇指定银行要针对上述问题和漏洞加以改进和完善:
  1.银行之间要制订行业规则或签订同业协议,加强自律,不搞无序、不正当竞争。可先在广东地区试行,以后在全国推广。
  2.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不得对各地分支行的结售汇业务下达数量考核指标,以免造成一些分支行为片面追求外汇业务量而放松对结、售、付汇单证的必要审核,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银行在办理结、售、付汇时必须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企业偿还银行的外汇贷款,也要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银行不得自行允许企业以人民币偿还外汇贷款和擅自为企业结汇。
  4.要加强对信用证业务的规范和风险管理。在认真审核有关开证文件的同时,通过提高开证保证金、加强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堵塞漏洞,避免不法分子通过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和逃、套汇。
  5.要严格执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特别要注意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购汇和50万美元以下的多次购汇。发现异常的售、付汇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6.认真做好外汇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东南亚和韩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对家底不清,以致在危机发生后,不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1997年,外汇局对外汇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确定由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为50张。各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使国家能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应对。
  7.各银行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议各银行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除负责本行的法律事务外,还要审核内容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看其是否符合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并监督落实。
  各银行要结合本行情况,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并将采取的措施在6月底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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