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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4-09 生效日期: 1982-04-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2]83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发(1982)8号《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二年起,对郊区、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一定三年不变。为做好粮食购销包干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郊、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从一九八二年粮食年度起至一九八四年一定三年不变。根据国家安排我市的包干任务,参照各郊、县近几年粮食生产实绩,考虑到今后生产发展情况和购销变化等因素,确定分配各郊、县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三亿斤;缺粮统销包干指标二亿零七百万斤(各区、县的具体任务数见附表)。
  粮食征购包干,包括粮食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农村缺粮统销包干,包括缺粮队和经济作物队的基本口粮、饲料粮。各县的市属国营农场的粮食购、销(不包括产品换料,奖售粮),也包括在各县购、销包干数之内。
  粮食征购品种,要坚持“三兼顾”的原则。夏粮根据当年产量情况,留适当比例的口粮后,安排征购。秋粮按照实际收获的品种、数量的比例征购。

    二、 各郊、县的农村粮食征购和缺粮统销包干指标,在包干期内,各郊、县丰年可以多购一些,预备以丰补歉,保证征购包干任务三年统算的完成;农村缺粮统销包干指标,三年统算,不得突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调剂解决粮食的,须报经市批准,有借有还。经市批准基建工程占地而缺粮的,按规定增加统销包干指标。

    三、 郊、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的同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款包干。在包干期间,每年粮食超购加价款的结算按原市革委(1980)54号文件核定的粮食征购基数的百分之九十的比例包给各郊、县(已经核减了的,按核减后的数字计算)。各郊、县超额完成征购基数百分之九十的部分,所节余的超购加价款归郊、县财政;征购基数完不成百分之九十的部分,多支出的超购加价款由郊、县财政负担。各郊、县对下达的征购基数除经批准核减外,要如数落实到生产队,不准自行核减。但对负担畸轻畸重的社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利于包干基数的全面完成。
  各郊、县超过市核定的粮食征超购包干任务多购的粮食,所支出的超购加价款,粮食上缴市的,由市粮食局拨付加价款;留郊、县使用的,其加价款由郊、县财政负担。

    四、 各郊区、县向社、队落实征超购包干任务时,应在确定的征超购包干数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以保证全市征超购包干任务的完成。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和放宽经济政策后,原来的缺粮队已有条件自己解决吃粮问题的,不再统销粮食。因此,统销指标一般不包干到队,指标由郊、县掌握。但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如油料、蔬菜、果品等应按计划合同规定任务交给国家,否则国家可以少销或不销给粮食。

    五、 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和粮食征购基数包干办法后,原规定的粮油征购基数互相抵顶的办法即行废止。

    六、 近郊区各国营农场,现行粮食购销办法不变。粮食购销的管理,仍由所在郊区粮食部门负责。粮食购销数量单独统计,不包括郊区农村粮食购、销包干指标内。
  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工作,是粮食购销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具体体现。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一定要做到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使粮食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比例稳定在现有基础上,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保证完成粮食征购销售任务。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社员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为国家多作贡献。要抓紧把粮食征购包干指标逐级落实到生产队,把统销包干指标管好、用好,保证各项包干指标任务的完成。各级粮食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的经验,及时解决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粮食包干管理办法。各郊区、县落实粮食征购、销售包干情况,在五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附:各郊区、县农村粮食购销任务表
(1982~1984年) 单位:万斤
郊 县 粮食征购方案数 其中:征购基数 粮食统销方案数
郊县合计 30,000 19,030 20,700
五县小计 22,900 15,650 5,550
蓟 县 5,100 3,100 2,550
宝 坻 5,600 4,500 600
武 清 5,100 4,100 1,150
宁 河 3,100 1,850 550
静 海 4,000 2,100 700
郊区小计 7,100 3,380 15,150
东 郊 1,100 580 3,300
南 郊 500 400 5,000
西 郊 2,300 900 2,300
北 郊 900 500 2,500
塘 沽 650 320 1,300
汉 沽 450 280 450
大 港 1,200 4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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