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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34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内旅游事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国家增收创汇的重要渠道。但是一些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状况却不能适应国内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部分旅游设施严重老化和失修,存在大量不安全隐患;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措施、制度不健全,敲诈勒索、打骂游客的案件时有发生;“黄、赌”等丑恶现象蔓延等。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危及中外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游客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朱?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旅游业提到扩大内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来大力发展。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广辟旅游资源,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方便游客的措施,旅游搭台,经济唱戏,已成为许多地区拉动地方经济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国家颁布《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后,出行旅游的群众大量增多,因此,为旅游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已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旅游风景区公安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要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证旅游风景区良好秩序,预防火灾、交通和伤亡事故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并认真抓出成效。

  二、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与旅游、建设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依照有关规定,以防爆炸、防伤亡事故,确保旅游安全为重点,在国家规定的重要节假日前对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缆车、过山车、游船、车辆、滑道等各种游览、游乐设施和滑翔、漂流、蹦极等高危运动设备,对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整改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加强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除定期检查外,每年至少还要对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进行2至3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确保秩序稳定,设施(设备)安全。

  三、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指导旅游风景区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和险要的旅游风景区要部署保安人员维护秩序和控制游客流量。公安机关要针对旅游风景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大治安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治安问题,严厉打击敲诈勒索、打骂游客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地区,要增设报警点和报警电话,接受群众求助。要加强旅游风景区娱乐服务场所和旅游项目的管理,坚决打击“黄、赌”等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要严格旅游风景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以上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200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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