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作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