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32号
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3个营业部1997年挪用客户保证金1,507万元,获利6.5万元,其中:(1)1997年8月13日,赤峰道营业部挪用保证金331万元;(2)1997年4月18日,上海定西路营业部挪用保证金82万元,获利6.5万元;(3)1997年6月22日,深圳营业部挪用保证金1,094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深圳营业部1997年利用多个个人股股东帐户从事股票自营业务,获利5.01万元,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归还挪用的客户保证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