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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查处违法进口高丽参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4 生效日期: 2000-03-24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管市[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材局、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曾以药管市[2000]5号文,责成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查处违法进口的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生产、规格为“地”字40支装“六年根”的“高丽参”。在查处过程中,各地陆续发现有其他品牌、规格的“高丽参”销售。经核实,自1999年5月1日《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颁布执行以来,我局未审批同意进口“高丽参”在国内市场销售。请你们立即对市场上销售的“高丽参”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走私进口中药材。
  对于1999年5月1日以前进口的“高丽参”,要认真核查其是否经过海关审查同意,若无海关放行手续,一律依法封存,移交海关稽查部门,按非法走私查处。 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6月底以前上报我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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