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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6]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对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辖市政府对《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跨市易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用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向省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不好的省辖市,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
  (三)在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五、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的各省辖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基础建设,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辖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辖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省辖市,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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