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境外动画事故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三、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核发《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四、送审引进动画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详细的剧情介绍。

  五、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对引进动画片严格按比例播出,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六、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引进动画片。

  七、举办国际性动画片展览、展播、交易等活动,应事先报广电总局批准。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引进但尚未发行或播放的引进动画片,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报广电总局审查。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