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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今年接收退出现役对象是:义务兵现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两年的士兵;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士官(限于军队院校、军事科学院、老干部管理机关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间安排。6月前为准备阶段:完成退伍义务兵档案的接收、审查、户口办理;符合易地安置条件及因家庭“农转非”需来洛安置人员材料的审查报批;转业士官档案接收、资料审查、户口报批;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8月底前为安置阶段:完成“双向选择”退役士兵分配手续的办理;绝大部分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分配;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自谋职业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统计、编报等工作。10月底前为总结阶段:完成遗留问题的处理,跟踪检查各县(市)退伍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和退伍士兵上岗情况,做到当年任务当年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伍士兵和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置政策和法规,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为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宣传军队优良传统,以增强退役士兵的大局意识,保持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安排。鼓励他们顾大局、讲奉献、自强自立,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大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文件精神,鼓励更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精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总量、当地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年人均工资,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由政府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属驻洛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由市政府下达;未列入省、市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的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它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各级政府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直至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排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未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各用人单位、系统对往年安置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或档案材料作假的,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以及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政府不予安置;对入伍前在我市市区购买户口的退役士兵,仍按照“谁卖户口谁安置”的原则由各区妥善安置,入伍前在各县(市)购买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制定。
  各单位要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及时安置他们上岗并不得收取费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其生活补助费或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分配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它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入股作为安排上岗的条件;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伤残退役士兵。
  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对立功人员、伤病残退役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照顾安置。要继续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人数达到安置计划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的指标用于指令性安置,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在剩余指标内安置就业。对企业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可直接进行分配。对自行联系到非国有制企业的退役士兵的优待仍按洛政(20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要进一步加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步伐,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执行,即: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倍为基数,2年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具体操作办法,由市退伍安置办公室制定。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将自谋职业补偿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两项资金足额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代为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要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凡完成安置任务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报请退伍安置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市区每少接1人5万元,各县(市)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又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市区单位每少接1人罚款6万元;各县(市)处罚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培训规划,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要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和人才市场。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继续开展退伍军人建功立业活动,组织引导他们在农村生产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营销方面给予支持。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特别是困难户、特困户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领导,严格奖惩,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退伍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凡不能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的,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由退伍安置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严重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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