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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1997]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打击卷烟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含综合集贸市场中的卷烟摊位,下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精神,开办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从事烟草经营的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开办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及从事烟草违法活动的经营者,各地应立即着手进行清理整顿。

  二、各地烟草专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坚决取缔未经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以及自发形成的地下黑市卷烟交易场所。

  三、对其他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中的烟草经营者,依法清理整顿的重点是:
  1.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持无效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只有零售许可证而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经营者;
  3.销售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或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4.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行为、屡教不改的经营者。

  四、在清理市场中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销毁;走私烟必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的规定处理。对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或“处理没收走私烟”字样的外国卷烟或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一律没收处理。

  五、对清理整顿后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烟草专卖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市场内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按规定渠道进货,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只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者,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

  六、清理整顿工作以烟草专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行动为主,必要时可邀请公安部门协助。
  各地烟草专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此通知后,务必于1998年2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情况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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