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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 2000-03-1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1999)国办发71号),认真抓好出口产品的国际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促进和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目标:
  争取30%的出口企业2002年前通过质量认证。列入外经贸部、科技部制订的《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重点企业,政府将给予扶持和奖励,争取在二年内全部通过质量认证。
二、所采取的措施:
  (一)积极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出口企业要积极贯彻和推行ISO9000和ISO14000国际管理体系标准和认证工作,对于取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免于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工厂条件审查,并可作为实施分类管理的条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先报验、先检验检疫、先出证放行。对质量稳定的可列入一类或二类企业,这些企业可以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减少抽查批次,以减轻企业负担,一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30%;二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40-70%。
  (二)鼓励和帮助出口企业取得国外产品认证,对于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特别是列入《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重点产品到2000年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达80%以上,到2005年为90%以上。
  (三)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将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共同举ISO9000、ISO14000和国际产品认证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合格的质量体系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申请认证的出口企业在培训方面给予适当资助。同时各地外经贸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口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要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达到认证要求,获得质量认证。
  (四)提供信息服务。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与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沟通信息,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传递国际、国内认证及标准化信息,要组织汇编认证产品技术标准方面的资料,以满足企业质量认证的需要。
  (五)积极鼓励和帮助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获得认证的企业参加国外各类博览会,中小企业出口促进资金将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参加深圳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广交会的企业,在摊位上给予优先安排。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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