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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加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0 生效日期: 1998-04-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科(1998)21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95年1月1日全国海关启用的新版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由于在印制中采用了多种防伪技术和手段,增加了仿制的难度,加之各海关加强了对《证明书》的管理,因此,伪造《证明书》进行的走私违法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证明书》使用时间的推移及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新技术涂改、伪造假《证明书》进行走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坚决打击走私犯罪,堵塞进口汽车在报关、发证、上照环节中的漏洞,总署与公安部商定,自1998年1月1日起,6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另加乌鲁木齐)海关签发的汽车《证明书》的详细情况由总署送交公安部交管局,并由该局转发全国车辆监管所。在进口车辆上照时,车辆部门需对海签发的《证明书》与公安部交管局转发的海关《证明书》详细情况表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有关事项总署监管司已以“监货(1998)13号”文通知各关,各关应按上述文件要求,按时将本关所签发的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填表上报总署,以便及时汇总送公安部交管局。同时,为了全面规范《证明书》的领用、核销及查对工作,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伪造、涂改《证明书》,完善海关内部作业制度,各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明书》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要指定2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职负责《证明书》的领用、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手续领用《证明书》。

  二、核发的《证明书》各项内容要认真填写,存根和正证应完全一致。有条件的海关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决不允许由货主自行填写《证明书》。

  三、《证明书》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凡有涂改的《证明书》应即时作废,作废的《证明书》一律退交总署。对于1995年前的旧版《证明书》,一律不再换发新版《证明书》。

  四、各海关到总署领取新的《证明书》时,必须交清上一批《证明书》的使用情况上报表(格式附后)。

附件:《货物进口证明书》使用情况上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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