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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9 生效日期: 1998-04-09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粮食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银行、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加强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收购资金的库贷比例逐步提高,保证了粮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粮油收购“打白条”的现象。但从最近反映的情况看,少数地方以各种方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最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部分粮食企业严重违反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挪用收购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为了举一反三,防止少数粮食企业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之机,随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我局再次重申,各级粮食部门和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一、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保证收购不打“白条”,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资金供应的压力,维护目前国民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形势;也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资金管理,促进企业的控亏、扭亏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的关于粮油收购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坚持粮油库存值与贷款挂钩的原则,强化专款专用意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二、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因业务需要确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户的,必须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净粮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严禁收购资金体外循环。

  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油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的支出。各级粮食部门要在资金管理方面做到“六个严禁”:
  (一)严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收购资金购买土地、投资房地产、购买汽车、建宾馆酒店、建集贸市场、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购置专控商品等。
  (二)严禁用收购资金自办实体、合资建厂、对外投资等。
  (三)严禁将收购资金借给外部门、外单位或个人。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为当地政府、部门和个人转贷或提供贷款担保。
  (四)严禁外单位到粮食企业报销费用开支,基层粮食企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地方的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严禁挪用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户专取,专项使用。
  (六)严禁用收购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四、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法制观念,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杜绝新的挤占挪用现象。对已经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要落实责任人,及时清理,限期催收归还。对新发生的,要严肃查处,被挪用的资金要及时追回;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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